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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7深圳明确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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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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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2-21 10:50: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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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

原标题:

明确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

深圳发布《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已于近日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二》)。《处理意见二》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了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管理,细化、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管理。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处理意见二》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已建、在建或者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立项的地铁线路可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据。

第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过程中,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就规划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部分征求监管主体(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意见。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同时,《处理意见二》规定,除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尚未批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三,单一用地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允许配套建设的商业,不包括办公、旅馆业建筑和商务公寓。

第四,城市更新单元中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层,如因条件限制,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只能设置于建筑物二层时,允许集中设置出入口并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设计应当保证空间实用,设计合理。对于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中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处理意见二》指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值得关注的是,同一宗地包含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建筑面积占50%以上)计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同一宗地包含三种以上土地用途,且没有一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占50%以上多数的,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同一宗地包含居住及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超过70年。

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地价测算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分项目实施的,各分项目分别作为一个项目整体进行测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分期实施的,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项目整体进行测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分项目内又涉及分期实施的,分项目的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项目整体进行测算。

此外,《处理意见二》增加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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